受刑人因工作受傷或罹病有療養之必要者,應即移送適當處所治療。
根據外役監條例第20條,如果一名受刑人因工作受傷或罹病需要療養,必須立即轉送到適當的處所接受治療。這意味著受刑人在服刑期間有權得到適當的醫療照顧和治療。這項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受刑人的身體健康和福祉得到保護,並確保他們能夠恢復健康並回到正常的生活中。例如,如果一名受刑人在監獄工作中受到意外傷害,他應該被移送到一個醫療設施接受適當的治療,以便恢復健康。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於例假日或紀念日,得許返家探親。
受刑人因工作受傷或罹病有療養之必要者,應即移送適當處所治療。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於例假日或紀念日,得許返家探親。
受刑人因工作受傷或罹病有療養之必要者,應即移送適當處所治療。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