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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20傷病之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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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因工作受傷或罹病有療養之必要者,應即移送適當處所治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役監條例第20條,如果一名受刑人因工作受傷或罹病需要療養,必須立即轉送到適當的處所接受治療。這意味著受刑人在服刑期間有權得到適當的醫療照顧和治療。這項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受刑人的身體健康和福祉得到保護,並確保他們能夠恢復健康並回到正常的生活中。例如,如果一名受刑人在監獄工作中受到意外傷害,他應該被移送到一個醫療設施接受適當的治療,以便恢復健康。

立法沿革 2

(0510525 制定)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於例假日或紀念日,得許返家探親。

(0630614 全文修正)

受刑人因工作受傷或罹病有療養之必要者,應即移送適當處所治療。

  • 受刑人名詞
(0510525 制定)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於例假日或紀念日,得許返家探親。

(0630614 全文修正)

受刑人因工作受傷或罹病有療養之必要者,應即移送適當處所治療。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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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役監條例第 20 條規定:「受刑人因工作受傷或罹病有療養之必要者,應即移送適當處所治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役監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役監條例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