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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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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刑人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2. 2.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許其返家探視。
  3. 3.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
  4. 4.受刑人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活動範圍、管控與實施方式、審查基準、准程序、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役監條例第21條,受刑人有以下條件可以獲准返家探視:1. 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2. 遇到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如果受刑人符合上述條件獲得准假返家探視,但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且如果是故意不回監,則會被視為脫逃罪。此外,受刑人返家探視的具體條件、對象、次數、期間、活動範圍、管控與實施方式、審查基準、核准程序、核准後的變更或取消等相關事項由法務部定制度和規定,詳細內容可以參考法務部相關的法規文件。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5

(0510525 制定)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平均所得數額,不得低於當地廠商同類成品或僱用同類工人之工價百分之四十。   作業勞作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者之成績定之。   前項給付辦法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0630614 全文修正)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在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而未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並以脫逃論罪。   受刑人遇有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亡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受刑人返家探視之辦法,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0691114 修正)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在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而未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並以脫逃論罪。   受刑人遇有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亡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受刑人返家探視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而修正。

(0830114 修正)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許其返家探視。   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   受刑人返家探視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受刑人遇有親屬喪亡得准返家探視親屬之規定,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第二十六之一,已增列「祖父母」,第二項爰配合修正,增列「祖父母」,以彰人倫,並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第二項準用規定尚欠明確,爰配合第一項之修正,條文文字酌作修正,並給列為第三項。而受刑人未於指定期日回監是否犯有脫逃罪,並非以理由是否正當為構成要件,應以故意為限,爰於第三項增列「其故意者」四字,以資明確。   三、現行第三項遞改為第四項。

(1120731 修正)

受刑人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許其返家探視。   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   受刑人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活動範圍、管控與實施方式、審查基準、核准程序、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考量原單以作業成績優良作為得否准予受刑人返家探視之基準,容有不足,復以受刑人如經核准返家探視而逾假未歸或另涉刑事案件,顯將嚴重影響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自應作為各外役監獄是否准予返家探視之依據,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三、原第四項由法務部訂定辦法之授權範圍不盡明確,爰修正定明受刑人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活動範圍、管控與實施方式、審查基準、核准程序、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授權項目及範圍,俾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另就返家探視期間之管控方式,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本得施以電子監控措施,為使管控及實施方式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爰予增列。

(0510525 制定)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平均所得數額,不得低於當地廠商同類成品或僱用同類工人之工價百分之四十。   作業勞作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者之成績定之。   前項給付辦法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0630614 全文修正)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在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而未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並以脫逃論罪。   受刑人遇有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亡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受刑人返家探視之辦法,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0691114 修正)

配合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而修正。

(0830114 修正)

一、受刑人遇有親屬喪亡得准返家探視親屬之規定,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第二十六之一,已增列「祖父母」,第二項爰配合修正,增列「祖父母」,以彰人倫,並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第二項準用規定尚欠明確,爰配合第一項之修正,條文文字酌作修正,並給列為第三項。而受刑人未於指定期日回監是否犯有脫逃罪,並非以理由是否正當為構成要件,應以故意為限,爰於第三項增列「其故意者」四字,以資明確。   三、現行第三項遞改為第四項。

(1120731 修正)

一、考量原單以作業成績優良作為得否准予受刑人返家探視之基準,容有不足,復以受刑人如經核准返家探視而逾假未歸或另涉刑事案件,顯將嚴重影響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自應作為各外役監獄是否准予返家探視之依據,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三、原第四項由法務部訂定辦法之授權範圍不盡明確,爰修正定明受刑人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活動範圍、管控與實施方式、審查基準、核准程序、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授權項目及範圍,俾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另就返家探視期間之管控方式,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本得施以電子監控措施,為使管控及實施方式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爰予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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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役監條例第 21 條規定:「受刑人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受刑人遇有祖父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役監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役監條例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