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役監條例第22條的規定,作業者給予勞作金的金額應該視作業者的行狀和作業成績來給付。具體的給付辦法則是由法務部來定。從目前提供的資料中,並無法找到與該條有關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外役監之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如有盈餘,以其百分之二十充作業基金,百分之三十五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二十五改善監獄內部設施,百分之二十充獎勵之用。 前項改善監獄內部設施及獎勵,由典獄長擬具詳細計劃。呈請該管監督機關核定之。
受刑人作業時應給予勞作金,其平均所得數額,不得低於當地廠商同類成品或僱用同類工人之工價百分之四十。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 前項給付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監獄行刑法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及本條例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爰加以修正之。 二、增列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外役監之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如有盈餘,以其百分之二十充作業基金,百分之三十五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二十五改善監獄內部設施,百分之二十充獎勵之用。 前項改善監獄內部設施及獎勵,由典獄長擬具詳細計劃。呈請該管監督機關核定之。
受刑人作業時應給予勞作金,其平均所得數額,不得低於當地廠商同類成品或僱用同類工人之工價百分之四十。
一、配合監獄行刑法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及本條例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爰加以修正之。 二、增列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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