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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外役監條例第 23 條的內容。
外役監之承攬作業,應視同監獄工廠,依營業稅法第六條第七款之規定,免徵營業稅。
外役監之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其賸餘額按月提百分之三十五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十充受刑人獎勵費用,百分之十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其餘累積為年度賸餘,於年度決算時以百分之八十充作業基金,百分之二十充改善監獄內部設施之用。 前項改善監獄內部設施部分應列入當年度預算,獎勵辦法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外役監之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其賸餘額按月提百分之三十五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十充受刑人獎勵費用,百分之十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其餘累積為年度賸餘,於年度決算時以百分之八十充作業基金,百分之二十充改善監獄內部設施之用。 前項改善監獄內部設施部分應列入當年度預算,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而修正。
外役監之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四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十充受刑人獎勵費用;百分之十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其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專戶存儲;第二項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立法理由一、配合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第三十三條修正。 二、第一項前段明定勞作金給與之比例,又基於社會正義理念,由受刑人作業勞作金中提撥部分金額補償犯罪被害人,爰於同項後段增訂「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之規定。 三、為避免影響整體收容人福利,爰於第二項調整提撥比例。 四、現行第一項及第二項中「監獄內部設施」修正為「受刑人生活設施」。 五、配合犯罪被害人補償法規定,爰增列第三項。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按受刑人勞作金計算、給與、提撥比率及分配方式等事項,監獄行刑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定有明文,為使規範一致,外役監受刑人之作業收入相關事項應依該法辦理,方為妥適,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外役監之承攬作業,應視同監獄工廠,依營業稅法第六條第七款之規定,免徵營業稅。
外役監之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其賸餘額按月提百分之三十五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十充受刑人獎勵費用,百分之十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其餘累積為年度賸餘,於年度決算時以百分之八十充作業基金,百分之二十充改善監獄內部設施之用。 前項改善監獄內部設施部分應列入當年度預算,獎勵辦法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配合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而修正。
一、配合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第三十三條修正。 二、第一項前段明定勞作金給與之比例,又基於社會正義理念,由受刑人作業勞作金中提撥部分金額補償犯罪被害人,爰於同項後段增訂「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之規定。 三、為避免影響整體收容人福利,爰於第二項調整提撥比例。 四、現行第一項及第二項中「監獄內部設施」修正為「受刑人生活設施」。 五、配合犯罪被害人補償法規定,爰增列第三項。
一、本條刪除。 二、按受刑人勞作金計算、給與、提撥比率及分配方式等事項,監獄行刑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定有明文,為使規範一致,外役監受刑人之作業收入相關事項應依該法辦理,方為妥適,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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