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組織通則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監獄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事務較簡者,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組織通則第17條,監獄設立政風室,並置主任一人,他的職務等級介於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之間。主任負責依法處理政風事項。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應就通則所定的人數內進行派遣。如果事務較簡單,政風業務則由其上級機關的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這表示監獄內的政風室主任負責處理所有政風事務,而其他的工作人員則根據通則所規定的人數進行派遣。如果政風事務比較簡單,則可以由上級機關的政風機構負責統籌辦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監獄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