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組織通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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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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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組織通則》第16條,監獄設有會計室和統計室,分別置會計主任和統計主任。會計主任和統計主任的職務等級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並負責歲計、會計和統計相關事務。其他所需工作人員則由監獄根據本通則規定的員額進行內部分派。例如,一個監獄根據通則規定需要10名會計人員,則這些人員將從監獄内部派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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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