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組織通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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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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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組織通則第15條,監獄設人事室,並置主任一人。該主任的職務等級可以是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並且需要依照法律規定處理人事管理事項。另外,該通則還提及,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應該從訂定的員額內派遣充任。至於該條的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目前我沒有足夠的資訊來進行確切的回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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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