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組織通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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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設分監者,置監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承典獄長之命,掌理分監事務。分監之容額在一百人以上者得分課辦事,各課置課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並分置課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分監需置之職稱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分監之設置,由法務部定之。關於分監分課辦事及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準用第二條至第八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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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組織通則第14條,監獄設有分監時,應置一位監長負責管理分監的事務。監長的職位級別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並接受典獄長的指揮。如果分監的容額超過一百人,則可以設立課辦事,每個課辦事設有一位課長,職位級別為薦任第七職等。此外,每個課辦事還需要設置課員,職位級別為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分監需要設置的職稱和員額根據附表的規定進行。分監的設置由法務部進行決定。關於分監的分課辦事和各種職稱的官等職等,適用第二條至第八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
- 第二條至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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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