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組織通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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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作業之指導及受刑技能訓練事項。 二、作業種類之選擇及作業計畫訂定事項。 三、作業材料之購置、收支及保管事項。 四、作業課程編訂、成績考核及勞作金計算事項。 五、受刑人作業之配置及調動事項。 六、作業契約之擬訂事項。 七、作業器械之增置、收發、保管、檢查及修理事項。 八、成品之評價、發售及保管事項。 九、管理作業人員之調度、考核事項。 十、其他有關作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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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組織通則第 5 條的規定,作業科負責以下事項: 一、指導和受刑人的技能訓練事項,這包括對受刑人進行各項技能的培訓和指導。 二、選擇和制定作業種類和計畫,這裡指的是在監獄內進行的作業類型和相應的計畫。 三、購置、收支和保管作業所需的材料,包括在作業過程中所需要使用的材料的購買、管理和儲存。 四、編制作業課程、考核成績和計算勞作金,這指的是對受刑人在作業中的表現進行評價、考核和給予相應的獎金。 五、配置和調動受刑人的作業工作,這指的是對受刑人進行作業工作的安排和調動。 六、制定作業契約,這裡指的是受刑人和監獄之間關於作業職責和權益的契約。 七、增添、收發、保管、檢查和修理作業器械,這包括對作業所需的器械的管理和維修。 八、評價、銷售和保管成品,這指的是對受刑人生產的成品進行評價、銷售和管理。 九、管理作業人員的調度和考核事項,這包括對參與作業的工作人員的調度和表現考核。 十、其他與作業相關的事項。 這些內容來自於中華民國監獄組織通則,它是由中華民國政府制定的規定,用來規範監獄內部的組織和運作。
- 核名詞
- 受刑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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