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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組織通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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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科長,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員、導師,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作業導師、科員、技士,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主任管理員、操作員,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管理員、辦事員,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衛生科科長,列師 (二) 級;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均列師 (三) 級,醫師每滿三人得列師 (二) 級一人;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合計,每滿七人得列師 (二) 級一人;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均列士 (生) 級。 本通則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管理員、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僱用至其離職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看守所組織通則第10條的規定,看守所的秘書職務列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科長職務列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員、導師均列為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作業導師、科員、技士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主任管理員、操作員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職務得列為薦任第六職等,管理員、辦事員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衛生科科長列為師(二)級,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均列為師(三)級,每滿三人的醫師可列為師(二)級一人,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合計每滿七人可列為師(二)級一人,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均列為士(生)級。修正施行前僱用的管理員、雇員,如果沒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可以繼續僱用直到他們離職為止。 參考資料:《看守所組織通則》、《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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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看守所組織通則第 10 條規定:「看守所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科長,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員、導師,職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看守所組織通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