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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組織通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看守所設女所者,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女所事務。 女所之主任、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均以女性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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