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組織通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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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設女所者,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女所事務。 女所之主任、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均以女性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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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看守所組織通則」第11條的規定,如果看守所設有女所,則應該置女所主任一人,該職務的職等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負責管理女所的事務。此外,女所主任、主任管理員和管理員的職位都應由女性擔任。關於這些規定的具體細節和解釋,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條文以進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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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