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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看守所組織通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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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中的「看守所組織通則第 12 條」,看守所應設立人事室,並置一位主任,其職務等級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該主任負責辦理看守所的人事管理工作事項,並且根據該通則所規定的員額範圍內派遣所需的工作人員。根據這項規定,其中的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代表了該職位的等級,應根據相關法律進行人事管理。至於具體的範例,我目前沒有相關資料可以提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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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看守所組織通則第 12 條規定:「看守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看守所組織通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