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組織通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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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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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中的「看守所組織通則第 12 條」,看守所應設立人事室,並置一位主任,其職務等級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該主任負責辦理看守所的人事管理工作事項,並且根據該通則所規定的員額範圍內派遣所需的工作人員。根據這項規定,其中的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代表了該職位的等級,應根據相關法律進行人事管理。至於具體的範例,我目前沒有相關資料可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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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