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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組織通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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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看守所組織通則第13條所規定,看守所應設置會計室和統計室,並各置會計主任和統計主任一人。會計主任和統計主任的職務級別應列為薦任第七至第八職等。他們負責根據法律辦理歲計、會計和統計事項。此外,所需的工作人員應從本通則所規定的員額中派充。然而,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資料,並沒有具體提到看守所組織通則第13條的解釋或相關案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訊息。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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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看守所組織通則第 13 條規定:「看守所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看守所組織通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