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組織通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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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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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看守所組織通則第13條所規定,看守所應設置會計室和統計室,並各置會計主任和統計主任一人。會計主任和統計主任的職務級別應列為薦任第七至第八職等。他們負責根據法律辦理歲計、會計和統計事項。此外,所需的工作人員應從本通則所規定的員額中派充。然而,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資料,並沒有具體提到看守所組織通則第13條的解釋或相關案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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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