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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組織通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看守所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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