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組織通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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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事務較簡者,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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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看守所組織通則」第14條規定,看守所內設有政風室,並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政風室的職責是依法辦理政風事項。根據本通則所定員額,政風室應該派遣所需工作人員來進行工作。若政風業務較為簡單,則可以由其上級機關下屬的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例如,在執行政風業務中,政風室的主任可能負責制定和實施防止貪污的政策、宣導與教育公務員遵守政風法規,並且負責處理接獲的貪污檢舉案件。政風室可能會派遣所需的人員來調查檢舉案件,如有需要,他們可以向有偵查犯罪職權的機關移送涉及刑責的案件。 資料來源:「看守所組織通則」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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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