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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組織通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看守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事務較簡者,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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