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組織通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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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設戒護、輔導、作業、衛生及總務五科。 容額未滿五百人之看守所,輔導及作業二科併入戒護科辦事。 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看守所,事務較繁者,各科得分股辦事,股長由薦任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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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看守所組織通則第2條》,看守所的組織包括戒護、輔導、作業、衛生和總務五科。容納人數不超過五百人的看守所,輔導和作業兩科的職掌併入戒護科。容納人數在一千人以上且事務繁忙的看守所,各科可劃分為股,由薦任人員兼任股長。 根據《看守所組織通則第2條》的解釋,看守所的組織架構包括戒護、輔導、作業、衛生和總務五個科別。如果容納人數不到五百人,則輔導和作業兩個科別的職務會合併到戒護科。而容納人數超過一千人並且事務繁忙的看守所,各科別可以再細分為股,股長由薦任人員兼任。這樣的組織安排可以更有效地處理看守所的各項事務。根據這條法規,看守所的組織架構可以根據不同的需求進行調整和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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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