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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組織通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看守所設戒護、輔導、作業、衛生及總務五科。 容額未滿五百人之看守所,輔導及作業二科併入戒護科辦事。 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看守所,事務較繁者,各科得分股辦事,股長由薦任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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