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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組織通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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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隸屬於高等法院檢察署,其設置地點及管轄,由高等法院檢察署報請法務部核定之。 關於看守所羈押被告事項,並受所在地地方法院及其檢察署之督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看守所組織通則》第1條的規定,看守所隸屬於高等法院檢察署,其設置地點及管轄由高等法院檢察署報請法務部核定。這表示看守所的設置地點及管轄權是由法務部根據高等法院檢察署的報請來決定的。此外,關於看守所羈押被告的事項,則受原審地方法院及其檢察署的督導。 根據最新的資料,高等法院檢察署在台灣共設有25個分署,地法院檢察署則在各地法院設有相應的檢察署。例如,在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內,就設有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並且台北看守所則作為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隸屬機構。所以,台北看守所在設置地點及羈押被告事項方面,會受台北地方法院及其檢察署的督導。 參考資料: 1. 看守所組織通則 (法務部,2016年12月7日修正) 2. 看守所一覽表 (法務部網站,https://www.moj.gov.tw/lp-425-9-1.html)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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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看守所組織通則第 1 條規定:「看守所隸屬於高等法院檢察署,其設置地點及管轄,由高等法院檢察署報請法務部核定之。 關於看守所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看守所組織通則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