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組織通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戒護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看守所戒備及被告之戒護事項。 二、門戶鎖鑰管理事項。 三、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 四、武器、戒具、消防器、通訊器材及監察系統之使用、練習及保管事項。 五、被告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事項。 六、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事項。 七、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八、被告賞罰之執行事項。 九、被告押送及脫逃者追捕事項。 十、工場、監舍之查察、管理及身體物品搜檢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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