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組織通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輔導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被告入所調查事項。 二、被告生活輔導事項。 三、被告品性行為考核事項。 四、被告文康及體能活動事項。 五、新聞書刊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事項。 六、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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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被告入所調查事項。 二、被告生活輔導事項。 三、被告品性行為考核事項。 四、被告文康及體能活動事項。 五、新聞書刊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事項。 六、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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