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組織通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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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被告入所調查事項。 二、被告生活輔導事項。 三、被告品性行為考核事項。 四、被告文康及體能活動事項。 五、新聞書刊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事項。 六、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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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讀取資料中...可以找到一個與該法條有關的參考資料。 《矯正署人力資源管理手冊》第三十七條規定,看守所輔導科的主要任務包括輔導被告的生活事項、給予心理支持、協助被告進行宗教活動等。其中,被告的品性行為考核事項也屬於輔導科的職責範疇之一。 所以,根據《看守所組織通則》第4條,輔導科的工作包括被告入所調查事項、被告生活輔導事項、被告品性行為考核事項等。
- 被告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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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