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羈押法第23條規定了被告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請求返家探視並計算為羈押日數的規定。根據該條第1項,當被告的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或配偶的父母喪亡時,可以經看守所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但必須在24小時內回所。同樣地,被告在外期間的日數可以計算為羈押日數。第2項則規定了被告因重大或特殊事故需要返家探視時,需要報請監督機關核准。最後,第3項規定了返家探視的具體條件、對象、次數、期間、費用、實施方式、核准程序、審查基準、核准後的變更或取消等事項,由法務部定之。 依據這些法規,例如如果被告的父親在羈押期間去世,被告可以請求核准返家探視並計算為羈押日數。具體來說,他可以在看守所長官的核准下回家參加父親的喪禮,但必須在24小時內返回看守所。這樣,在他回家期間的日子仍然算作羈押日數。 另外,如果被告因重大特殊事故需要返家探視的情況,他也可以請求監督機關的核准。例如,如果被告的配偶出現嚴重病情,需要他照顧,他可以向監督機關報請核准返家探視。 最後,具體的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費用、實施方式、核准程序、審查基準、核准後的變更或取消等事項,將由法務部進一步規定。這些規定可能包括需要提交相關文件或證明,以及審查機制等。 以上是根據羈押法第23條的解釋,提供的一些例子和相關資訊。請注意,這僅僅是一個可能的解釋,具體的應用仍應參照法律本身和相關機關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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