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組織通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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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件之收發、撰擬及保存事項。 二、印信典守事項。 三、經費出納事項。 四、建築修繕事項。 五、被告入所、出所事項。 六、被告身分簿、人相表及指紋之填製事項。 七、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事項。 八、被告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九、不屬於其他各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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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名詞
- 攜帶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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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