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組織通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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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看守所之衛生計畫及其設施與指導事項。 二、傳染病預防事項。 三、被告健康檢查事項。 四、被告疾病醫治事項。 五、病舍管理事項。 六、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管理事項。 七、藥物濫用之防治與輔導事項。 八、被告疾病或死亡陳報事項。 九、其他有關衛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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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條規定了看守所衛生科的職掌和負責事項: 一、負責制定看守所衛生計畫,管理衛生設施並提供指導事項。 二、負責預防傳染病的工作。 三、負責被告的健康檢查事項。 四、負責被告的疾病醫治事項。 五、負責病舍的管理事項。 六、負責藥品的調劑、儲備和醫療器械的管理事項。 七、負責藥物濫用的防治和輔導事項。 八、負責被告疾病或死亡的陳報事項。 九、負責其他相關的衛生事項。 該條的參考資料為中華民國法務部監獄組織通則第92年5月28日修正之法規。該法規明確規定了看守所衛生科的職掌和負責事項,以及衛生科所管理的範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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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