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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禁之舍房分為單人舍房及多人舍房。
  2. 被告入所後,以分配於多人舍房為原則。看守所得依其管理需要配房。
  3. 共同被告或案件相關者,應分配於不同舍房。
  4. 被告因衰老、疾病或身心障礙,不宜與其他被告群居者,得收容於病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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