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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羈押法 第 15 條

  1. 1.監禁之舍房分為單人舍房及多人舍房。
  2. 2.被告入所後,以分配於多人舍房為原則。看守所得依其管理需要配房。
  3. 3.共同被告或案件相關者,應分配於不同舍房。
  4. 4.被告因衰老、疾病或身心障礙,不宜與其他被告群居者,得收容於病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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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15條的內容,以下是各項款的釋義: 1. 監禁之舍房分為單人舍房及多人舍房:根據這項規定,被羈押的人可以被安排住在單人舍房或多人舍房,具體的安排則視監禁場所的需求而定。 2. 被告入所後,以分配於多人舍房為原則。看守所得依其管理需要配房:根據這項規定,在被告入所後,通常會優先考慮將其分配到多人舍房。然而,看守所可以根據其管理的需要來安排房間分配。 3. 共同被告或案件相關者,應分配於不同舍房:根據這項規定,如果有共同被告或案件相關人士,他們應該被分配到不同的舍房,以避免他們之間的接觸可能影響調查或審判的公正性。 4. 被告因衰老、疾病或身心障礙,不宜與其他被告群居者,得收容於病舍:根據這項規定,如果被告因為衰老、疾病或身心障礙的原因,不適合與其他被告一起居住,那麼他們可以被收容在病舍中。這是為了確保對這些被告的特殊需求進行照顧。 根據現行臺灣法規資料查詢系統,我無法提供與這個法條相關的具體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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