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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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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告入所講習時,應告知下列事項,並製作手冊交付其使用: 一、在所應遵守事項。 二、接見及通信事項。 三、獎懲事項。 四、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之規定。 五、衛生保健及醫療事項。 六、金錢及物品保管之規定。 七、法律扶助事項之宣導。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2. 2.被告為身心障礙者、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或有其他理由,致其難以瞭解前項各款所涉內容之意涵者,看守所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3. 3.與被告在所權利義務相關之重要法規、行政規則函釋等,宜以適當方式公開,使被告得以知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羈押法第14條規定了被告入所講習時應告知的事項,包括在所應遵守的事項、接見及通信事項、獎懲事項、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之規定、衛生保健及醫療事項、金錢及物品保管之規定、法律扶助事項之宣導以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如果被告是身心障礙者、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或有其他理由難以理解這些內容,看守所應該提供相應的協助。 根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被告有權被告知其蝶山被告之犯罪事實。而根據所提供的相關資料,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訊問被告時應先告知被告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此外,還應告知被告有保持緘默的權利,可以選擇辯護人,並可以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這些告知的目的是使被告有充分行使防禦權,確保刑事訴訟的真實與程序公正。 相關範例: 參考資料中並未包含具體的法院判決或裁決,因此無法提供直接相關的具體範例。

相關函釋 6

  • 被告名詞
  • 陳情名詞
  • 行政規則名詞
  • 函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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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第 14 條規定:「被告入所講習時,應告知下列事項,並製作手冊交付其使用: 一、在所應遵守事項。 二、接見及通信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