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羈押法》第13條的規定: 1. 當被告被送入看守所後,看守所應准許其通知指定的親屬、朋友和辯護人。但如果裁定羈押的法院或檢察官禁止其通信,則由看守所代為通知。 範例:如果法院或檢察官認為被告可能在羈押期間逃亡或有其他不當行為,根據第1款的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可以禁止被告與外界的通信。在這種情況下,看守所將負責代為通知被告的親屬、朋友和辯護人,讓他們知道被告被羈押的地點和原因。 2. 代為通知的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被告被羈押的地點。 二、被告被羈押的原因。 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條,有權選任辯護人的規定。 範例:在通知被告的親屬、朋友和辯護人時,看守所必須確保包含上述事項的內容,讓他們了解被告被羈押的地點和原因,並知道他們有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條選任辯護人。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集網路版,刑事訴訟法第332條,《證據蒐集程序》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DocumentFile?methodName=adminFileDownLoad&fileId=d4793d80-c770-4d8d-bb0b-d38cb8b219ab 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羈押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L0050018&DF=&SNo=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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