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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告入所後,看守所應准其通知指定之親屬、友人及辯護人。但裁定羈押之法院或檢察官禁止其通信者,由看守所代為通知。
  2. 前項代為通知,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被告羈押之處所。 二、被告羈押之原因。 三、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選任辯護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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