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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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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訓練所設左列各科: 一、調查分類科。 二、教導科。 三、技能訓練科。 四、衛生科。 五、戒護科。 六、總務科。 戒護科事務繁雜者,得分股辦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3條,技能訓練所所設有六個科別,包括調查分類科、教導科、技能訓練科、衛生科、戒護科和總務科。其中,戒護科的事務繁雜的話,可以再分為股辦事。 依據該條例,戒護科的工作相當重要,可能包括監管、維持秩序、處理惡性事件等相關任務。股辦事的用意可能是將戒護科的工作分為不同的部門或單位來負責,以確保工作能夠更有效率地執行。 參考資料:"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經法務部公告修正後訂定,施行日期為2007年12月1日。若有最新修訂,可參考法務部相關官方網站或相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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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 3 條規定:「技能訓練所設左列各科: 一、調查分類科。 二、教導科。 三、技能訓練科。 四、衛生科。 五、戒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