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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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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分類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受處分人入所時之指導事項。 二、關於受處分人之直接、間接調查事項。 三、關於受處分人身心狀況之測驗事項。 四、關於受處分人之指紋、照相、分類及其保管事項。 五、關於受處分人處遇之研擬、復查及建議事項。 六、關於受處分人出所後之調查、聯繫及保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調查分類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4條的規定,調查分類科負責以下事項: 一、指導受處分人入所時的事項。 例如,該科可以提供受處分人入所後的相關指導和輔導,幫助他們適應環境。 二、直接或間接對受處分人進行的調查工作。 例如,該科可能負責進行受處分人的背景調查,以瞭解他們的社會背景和家庭狀況。 三、受處分人身心狀況的測驗事項。 例如,該科可能負責進行心理測驗或身體健康檢查,以評估受處分人的身心狀態。 四、處理受處分人指紋、照相、分類及其保管事項。 例如,該科可能負責收集受處分人的指紋和照片,並將其分類和保存在系統中。 五、研擬、復查和建議有關受處分人的處遇事項。 例如,該科可能根據受處分人的背景調查和身心狀況,提供有關處遇的建議和意見。 六、受處分人出所後的調查、聯繫和保護事項。 例如,該科可能負責追蹤受處分人在出所後的社會適應情況,並提供必要的聯繫和保護。 七、其他與調查分類相關的事項。 例如,該科可能負責處理與受處分人有關的其他調查和分類事項,以確保其合法權益的保護。 以上所述是根據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4條的規定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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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 4 條規定:「調查分類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受處分人入所時之指導事項。 二、關於受處分人之直接、間接調查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