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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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受處分人之教育、輔導及性行考核事項。 二、關於受處分人累進處遇之審查事項。 三、關於受處分人之免除繼續執行、停止執行之建議、陳報及交付保護管束事項。 四、關於受處分人康樂活動及體能訓練事項。 五、關於受處分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理事項。 六、關於洽請有關機關、團體或人士協助推展輔導及教育事項。 七、關於新聞書刊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事項。 八、其他有關教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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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5條,教導科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一、針對受處分人進行教育、輔導和性向考核的事項;二、審查受處分人的累進處遇;三、建議、陳報和交付保護管束,涉及免除繼續執行或停止執行的事項;四、受處分人的康樂活動和體能訓練事項;五、指導受處分人集會和分區管理事項;六、與相關機關、團體或人士合作推動輔導和教育事項;七、管理新聞書刊閱讀和所內刊物的編印事項;八、其他相關的教導事項。 根據上述資料,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的教導科負責受處分人的教育和輔導,並對其進行性向考核,同時審查其累進處遇情況。該科還負責提出建議並陳報免除繼續執行或停止執行的事項,並確保受處分人參與康樂活動和接受體能訓練。他們還指導受處分人的集會和進行分區管理,並與相關機關、團體或人士合作推動輔導和教育工作。此外,他們也負責管理新聞書刊閱讀,以及所內刊物的編印工作。除了以上事項外,還包括其他相關的教導工作。然而,我在這些資料中並未找到具體的範例。
- 核名詞
- 累進處遇名詞
- 免除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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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