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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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訓練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技能及作業訓練計畫訂定及種類之選擇事項。 二、關於技能及作業訓練課程編訂、教材、教具、機具之準備、成績考核及作業勞作金計算事項。 三、關於受處分人技能及作業訓練之配置、轉換事項。 四、關於技能訓練之發證及受處分人技能檢定洽辦事項。 五、關於技能及作業訓練器械之增置、收發、保管及維護事項。 六、關於技能及作業訓練材料之購置、收支及保管事項。 七、關於成品之保管、評價、發售事項。 八、關於技能及作業訓練契約之擬訂事項。 九、其他有關技能及作業訓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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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6條,技能訓練科具有以下職掌事項: 一、制定技能與作業訓練計畫並選擇種類。 舉例:技能訓練科負責制定機關內部的技能訓練計畫,並選擇訓練的種類,例如電腦應用技能訓練、資料分析技能訓練等。 二、編訂技能與作業訓練課程,準備教材、教具、機具,並負責成績考核和作業勞作金計算。 舉例:技能訓練科負責編訂不同技能訓練課程的內容,提供必要的教材、教具和機具,並評估學員的成績和計算他們的作業勞作金。 三、處理受處分人的技能與作業訓練的配置和轉換。 舉例:技能訓練科負責處理受處分人在技能訓練之間的配置,或是根據需要進行技能訓練的轉換。 四、負責技能訓練的發證和受處分人的技能檢定事項。 舉例:技能訓練科負責發給完成技能訓練的人員相應的技能證書,並協助受處分人進行技能檢定的相關事項。 五、增加、收發、保管和維護技能與作業訓練器械。 舉例:技能訓練科負責增加所需的訓練器材、收發所需的器材,並負責對這些器材進行保管和維護。 六、購置、收支和保管技能與作業訓練材料。 舉例:技能訓練科負責購置必要的訓練教材,並處理相關的收支和保管工作。 七、保管、評價和發售成品。 舉例:技能訓練科負責保管技能訓練的成品(例如完成的作品),進行相關評價和根據需要進行發售。 八、擬定技能與作業訓練契約。 舉例:技能訓練科負責擬定技能訓練的契約,以確保訓練有相應的合約依據。 九、處理其他與技能與作業訓練相關的事項。 舉例:技能訓練科負責處理其他與技能訓練相關的事項,例如技能訓練的改進措施、訓練成效的評估等。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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