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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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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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1條的規定,該通則是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制定的。具體來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了:法務部作為主管機關,負責戒治所的組織管理工作。 根據這一規定,戒治所的組織和管理工作由法務部負責。這包括制定戒治所的組織通則,以確保戒治所的有效運作和目標的實現。具體的組織通則內容可能包括戒治所的組織結構、職能和職責分工、工作程序、人員管理、監督機制等等。 參考資料: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90033&FLNO=28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90034&FLNO=8
-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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