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8

快速跳轉

戒治處所,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設立。未設立前,得先於監獄或少年矯正機構內設立,並由國防部、衛生福利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定之醫療機構負責其醫療業務;其所需員額及經費,由法務部及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8條規定,戒治處所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設立,醫療業務由衛福部、退輔會等指定醫療機構負責,性質上是醫療性保安處分而非監獄。

Q · 家人被裁定強制戒治,會被送到哪裡?由誰治療?

戒治處所,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設立,非監獄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8條,強制戒治在「戒治處所」執行,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設立;尚未設立前得附設於監獄或少年矯正機構。但戒治所內的醫療業務切割給衛生福利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防部或地方政府指定之醫療機構負責。所以家人實際待的地方在法律上更像醫療設施,主導療程的是醫護團隊而非戒護人員。

白話解讀

打開這條看,第一個浮現的是「四個部會」:法務部、國防部、衛生福利部、退輔會。一條法律為什麼塞這麼多單位?背後揭露的是強制戒治在法律上的真實定位:它不是「關進監獄」,是「進入醫療系統」。執行單位的戒護由法務部或國防部負責(軍人歸國防部),但醫療業務切割給多個部會的指定醫院。這代表你的家人被裁定強制戒治後,他們真正待的地方在法律上更像「醫療設施」而不是純監獄。所以醫護人員的角色、診療紀錄、用藥決定,都是程序中的關鍵節點。實務上很多家屬只關心「關多久」,卻忽略「裡面誰在治療、由誰主導療程」,錯過了與醫療團隊對話的入口。

法律定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8條為組織性規範,明定強制戒治之執行場所「戒治處所」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設立,未設立前得附設於監獄或少年矯正機構,醫療業務則委由衛生福利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防部或地方政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確立強制戒治兼具拘束與醫療之雙重性質。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家人被裁定強制戒治,會被送到哪裡?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8條,送到戒治處所,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設立;尚未設立前可附設於監獄或少年矯正機構內。軍人系統由國防部設立並執行。醫療業務由衛福部、退輔會、國防部或地方政府指定之醫療機構負責。

Q2戒治所跟監獄到底差在哪?

法律性質不同。監獄執行刑罰(自由刑),戒治所執行保安處分中的醫療性處分,核心是治療毒癮。受戒治人不是受刑人,不會有服刑紀錄,但會有戒治紀錄,可能影響某些公職或特定職業應聘。

Q3戒治期間是誰在主導治療?

戒護由法務部或國防部負責,但醫療業務由衛福部、退輔會、國防部或地方政府指定之醫療機構派駐的醫護團隊主導。家屬想了解療程,直接聯繫該指定醫院相關科別最有效。

Q4強制戒治會被送到哪裡?

送到戒治處所,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設立;尚未設立前可附設於監獄或少年矯正機構內。

Q5戒治處所是什麼?跟監獄差在哪?

執行醫療性保安處分的專責場所,核心是治療毒癮;監獄執行刑罰。受戒治人不是受刑人。

Q6戒治所裡是誰在治療?

衛福部、退輔會、國防部或地方政府指定之醫療機構派駐的醫護團隊,戒護才由法務部或國防部負責。

Q7退輔會為什麼會管到戒治?

退輔會所屬醫院(如榮總體系)也是指定醫療機構之一,療程可能由榮總體系醫師主導。

Q8家屬探視戒治中的家人要怎麼做?

先查執行戒治處所地址與探視規則 → 確認負責醫療業務的指定醫院 → 直接聯繫醫療團隊。

Q9想了解家人的戒治療程該找誰?

直接聯繫負責該處所醫療業務的指定醫院相關科別,比透過戒治所行政人員轉達有效。

Q10認為戒治期間醫療不當要怎麼申訴?

除戒治所內部管道外,可同時向指定醫療機構的主管部會(衛福部、退輔會、國防部)反映,雙軌並行。

Q11軍人被裁定強制戒治在哪裡執行?

依本條,軍人有獨立戒治處所,由國防部設立並負責戒護與相關業務。

Q12戒治處所 vs 監獄 哪裡不同?

法律性質不同:戒治是醫療性保安處分,監獄是刑罰;受戒治人非受刑人,無服刑紀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戒治處所監獄
法律性質保安處分(醫療性處分)刑罰(自由刑)
核心目的治療毒癮懲罰與矯正
設立機關法務部及國防部法務部矯正署
醫療主導衛福部/退輔會等指定醫療機構派駐獄方附設衛生科
身分受戒治人(非受刑人)受刑人
紀錄戒治紀錄服刑紀錄

戒治處所

法律性質
保安處分(醫療性處分)
核心目的
治療毒癮
設立機關
法務部及國防部
醫療主導
衛福部/退輔會等指定醫療機構派駐
身分
受戒治人(非受刑人)
紀錄
戒治紀錄

監獄

法律性質
刑罰(自由刑)
核心目的
懲罰與矯正
設立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醫療主導
獄方附設衛生科
身分
受刑人
紀錄
服刑紀錄

立法沿革 4

(0861030 全文修正)

戒治處所,由法務部設立。未設立前,得先於監獄或少年輔育院內附設。並由國防部、行政院衛生署或省(市)政府衛生處(局)指定之醫療機構負責其醫療業務。其所需員額及經費,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   戒治處所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期事權統一,切實執行解毒政策,治療「心癮」之戒治處所,以由法務部設立為宜;惟其設立,非一蹴可成,爰另設於設立前,得於監獄或少年輔育院內附設之規定。又戒治處所以戒治採多元化治療及復健之矯治,其醫療業務仰賴國防部、行政院衛生署及省市政府衛生處局所屬之醫療機構負責,始能克竟全功。   三、戒治處所之組織,應另行制定,爰予明定「另以法律定之」。

(0920606 全文修正)

戒治處所,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設立。未設立前,得先於(軍事)監獄或少年矯正機構內設立,並由國防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定之醫療機構負責其醫療業務。其所需員額及經費,由法務部及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   戒治處所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軍事審判法之修正,國防部為辦理軍人強制戒治事宜,自亦得設立戒治處所。所需員額及經費自亦應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爰修正第一項,增列國防部。   二、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法務部即將就現有之少年輔育院分階段完成矯正學校之設置,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十二條,亦已配合實務需求,規定戒治所未普遍設立前,得依需要於監獄或少年矯正機構內設立之。少年矯正機構一詞,其範圍較少年輔育院為廣,含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及少年觀護所,爰將第一項「少年輔育院」修正為「少年矯正機構」。   三、醫療機構分屬國防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地方政府等體系,第一項未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顯有疏漏,爰予增列以求周延。   四、因應精省,並將第一項「省(市)政府衛生處(局)」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五、第二項未修正。

(0991105 修正)

戒治處所,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設立。未設立前,得先於監獄或少年矯正機構內設立,並由國防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定之醫療機構負責其醫療業務;其所需員額及經費,由法務部及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   戒治處所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將軍事二字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說明一。另作標點符號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1081217 修正)

戒治處所,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設立。未設立前,得先於監獄或少年矯正機構內設立,並由國防部、衛生福利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定之醫療機構負責其醫療業務;其所需員額及經費,由法務部及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文字,並列為本條文;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說明一。   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法務部業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組織準則,另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則於一零五年五月十八日廢止,現行戒治處所之組織已非以法律定之,爰刪除原第二項規定。

  • 少年名詞
(08610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期事權統一,切實執行解毒政策,治療「心癮」之戒治處所,以由法務部設立為宜;惟其設立,非一蹴可成,爰另設於設立前,得於監獄或少年輔育院內附設之規定。又戒治處所以戒治採多元化治療及復健之矯治,其醫療業務仰賴國防部、行政院衛生署及省市政府衛生處局所屬之醫療機構負責,始能克竟全功。   三、戒治處所之組織,應另行制定,爰予明定「另以法律定之」。

(0920606 全文修正)

一、配合軍事審判法之修正,國防部為辦理軍人強制戒治事宜,自亦得設立戒治處所。所需員額及經費自亦應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爰修正第一項,增列國防部。   二、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法務部即將就現有之少年輔育院分階段完成矯正學校之設置,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十二條,亦已配合實務需求,規定戒治所未普遍設立前,得依需要於監獄或少年矯正機構內設立之。少年矯正機構一詞,其範圍較少年輔育院為廣,含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及少年觀護所,爰將第一項「少年輔育院」修正為「少年矯正機構」。   三、醫療機構分屬國防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地方政府等體系,第一項未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顯有疏漏,爰予增列以求周延。   四、因應精省,並將第一項「省(市)政府衛生處(局)」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五、第二項未修正。

(0991105 修正)

一、第一項將軍事二字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說明一。另作標點符號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1081217 修正)

一、修正第一項文字,並列為本條文;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說明一。   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法務部業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組織準則,另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則於一零五年五月十八日廢止,現行戒治處所之組織已非以法律定之,爰刪除原第二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8 條規定:「戒治處所,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設立。未設立前,得先於監獄或少年矯正機構內設立,並由國防部、衛生福利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