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7 條
- 1.勒戒處所,由法務部、國防部於所屬戒治處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或所屬醫院內附設,或委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衛生福利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定之醫院內附設。
- 2.受觀察、勒戒人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或收容者,其觀察、勒戒應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附設之勒戒處所執行。
- 3.戒治處所、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附設之勒戒處所,由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定之醫療機構負責其醫療業務。
- 4.第一項受委託醫院附設之勒戒處所,其戒護業務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負責,所需相關戒護及醫療經費,由法務部及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
- 5.第一項之委託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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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勒戒處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7 條附設於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或指定醫院內,戒護由法務部、國防部負責,醫療由指定醫療機構負責,是觀察成癮性的半監半醫場所。
Q · 家人被裁定觀察勒戒,會被送去哪裡?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7 條,勒戒處所不是獨立建築,而是附設在戒治處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或指定醫院內的功能單元。實務上多數附設於看守所內,戒護業務由法務部、國防部負責,醫療業務則由衛生福利部、退輔會或地方政府指定之醫療機構負責。若受勒戒人另有他案應羈押,其觀察勒戒須在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附設之勒戒處所執行。
白話解讀
在台灣,被裁定觀察勒戒的人會去哪?答案不是電影裡的「戒毒中心」,也不是傳統意義的監獄。27 條描繪的是一個你不會在地圖上找到單一地址的地方:勒戒處所可能附設在戒治處所內、附設在看守所內、附設在少年觀護所內、附設在所屬醫院內,或委託退輔會、衛福部、地方政府指定的醫院附設。換句話說,「勒戒處所」是一個寄生在其他機構內部的功能單元,不是獨立的建築物。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觀察勒戒的本質是「醫療性質的觀察」(看你有沒有成癮性),不是純粹的拘禁,但又必須有戒護機制防止脫逃。所以它必須同時長著醫療和司法兩張臉。如果你的家人正在面對勒戒程序,搞清楚他會被送去哪、那是什麼樣的場所,比擔憂他「進牢」更實用。
法律定性
勒戒處所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7 條設置、用於執行觀察勒戒的場所,附設於戒治處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或指定醫院內。戒護業務由法務部、國防部負責,醫療業務由衛生福利部、退輔會或地方政府指定之醫療機構負責,兼具司法戒護與醫療觀察的雙重性質,並非獨立的戒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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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家人被裁定觀察勒戒,會被送去哪裡?▾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7 條,勒戒處所附設在戒治處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或指定醫院內,實務上多數附設於看守所內。戒護由法務部、國防部負責,醫療由衛福部、退輔會或地方政府指定之醫療機構負責。
Q2觀察勒戒和強制戒治差在哪?我家人被裁定的是哪一個?▾
觀察勒戒是觀察階段,最長 2 個月,目的是評估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場所是第 27 條的勒戒處所;強制戒治是治療階段,最長 1 年,場所是第 28 條的戒治處所。法院會先裁定觀察勒戒,期滿依評估結果決定是否再裁定強制戒治。觀察勒戒期滿若評估無傾向,檢察官會為不起訴處分。
Q3勒戒期間家人可以探視嗎?▾
可以,但比照附設處所的規定。附設在看守所內就比照看守所接見規則(通常每週一次、有時間人數限制);附設在醫院內則較寬鬆。建議第一次探視時帶上家人的慢性病常規藥物與藥單,戒護單位核對後才能交付。
Q4勒戒處所是什麼?▾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7 條設置的觀察勒戒場所,附設在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或指定醫院內,不是獨立的戒毒中心。
Q5觀察勒戒和強制戒治差在哪?▾
觀察勒戒是「看」有無繼續施用傾向、最長 2 個月;強制戒治是「治」、最長 1 年,兩者場所與程序完全不同。
Q6什麼叫戒護與醫療分工?▾
勒戒處所的戒護由法務部、國防部負責,醫療由衛福部、退輔會或地方政府指定醫療機構負責,兩個體系在同一物理空間分工。
Q7勒戒處所跟監獄差在哪?▾
勒戒處所本質是醫療性質的成癮性觀察、最長 2 個月,並非服刑入監。監獄是刑罰執行,性質與目的都不同。
Q8家人被裁定觀察勒戒怎麼辦?▾
先確認程序階段 → 問清楚附設處所位置 → 備妥慢性病藥物與藥單 → 查詢探視規則 → 鼓勵配合醫療評估。
Q9勒戒期間可以探視嗎?▾
可以,但比照附設處所規則。附設看守所較嚴格(通常每週一次),附設醫院較寬鬆,需電話確認該機構。
Q10怎麼知道家人被送到哪個處所?▾
第一時間問承辦檢察官、書記官或律師「送往哪個附設處所」,位置決定醫療品質與探視規則。
Q11勒戒要關多久才能出來?▾
觀察勒戒最長 2 個月,期滿評估無繼續施用傾向,即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結束刑事程序。
Q12觀察勒戒 vs 強制戒治哪個先?▾
先觀察勒戒(最長 2 個月看傾向),評估有傾向才裁定強制戒治(最長 1 年治療),順序不可顛倒。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觀察勒戒 | 強制戒治 |
|---|---|---|
| 目的 | 觀察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看) | 對有傾向者進行治療(治) |
| 法源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27 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28 條 |
| 最長期間 | 2 個月 | 1 年 |
| 執行場所 | 勒戒處所(附設看守所/醫院) | 戒治處所 |
| 期滿結果 | 評估無傾向即不起訴;有傾向則裁定強制戒治 | 期滿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第 2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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