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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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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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3條規定,法務部矯正署的組織架構包括一位署長和兩位副署長。署長的職位屬於簡任第十三職等,而副署長則為簡任第十二職等。在組織架構決定的職位等級上,這些職位均有具體的法定等級。
立法沿革 1 版
(0990819 制定)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理由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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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819 制定)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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