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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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掌理事項如下: 一、矯正政策、法規、制度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二、矯正機關收容人調查分類、鑑別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三、矯正機關收容人教化、性行考核、輔導、教導、教務、訓導、社會工作、累進處遇、假釋、撤銷假釋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四、矯正機關收容人衛生、藥癮治療、戒護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矯正機關收容人作業、技能訓練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矯正機關之設置、裁撤、整併、人力調配與其他以拘束人身自由為目的保安處分處所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七、矯正機關設置補習學校與進修學校分校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八、矯正人員教育、訓練、進修、考察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九、矯正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編譯事項。 十、矯正管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推動及監督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矯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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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2條的規定,矯正署掌理以下事項: 一、矯正政策、法規、制度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例如,矯正署需要規劃並指導各個矯正機關的政策、法規和制度,並監督其執行情況。 二、矯正機關收容人調查分類、鑑別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矯正署負責規劃並指導各個矯正機關進行收容人的調查分類和鑑別工作,並監督其執行情況。 三、矯正機關收容人教化、性行考核、輔導、教導、教務、訓導、社會工作、累進處遇、假釋、撤銷假釋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矯正署負責規劃並指導各個矯正機關進行收容人的教化、性行考核、輔導、教導、教務、訓導、社會工作、累進處遇、假釋和撤銷假釋等相關工作,並監督其執行情況。 四、矯正機關收容人衛生、藥癮治療、戒護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矯正署負責規劃並指導各個矯正機關進行收容人的衛生、藥癮治療和戒護等相關工作,並監督其執行情況。 五、矯正機關收容人作業、技能訓練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矯正署負責規劃並指導各個矯正機關進行收容人的作業和技能訓練等相關工作,並監督其執行情況。 六、矯正機關之設置、裁撤、整併、人力調配與其他以拘束人身自由為目的保安處分處所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矯正署負責規劃並指導各個矯正機關的設置、裁撤、整併、人力調配以及其他與拘束人身自由相關的保安處分處所的事項,並監督其執行情況。 七、矯正機關設置補習學校與進修學校分校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矯正署負責規劃並指導各個矯正機關設置補習學校和進修學校分校的相關事項,並監督其執行情況。 八、矯正人員教育、訓練、進修、考察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矯正署負責規劃並指導矯正人員的教育、訓練、進修和考察等相關事項,並監督其執行情況。 九、矯正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編譯事項。 矯正署負責蒐集、整理和研究編譯矯正資料的相關事項。 十、矯正管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推動及監督事項。 矯正署負責規劃、建置、推動和監督矯正管理資訊系統的相關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矯正事項。 矯正署負責其他與矯正相關的事項。 以上回答是依據《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的規定而提供的解釋,並參考了法務部相關函釋資料。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90819 制定)
本署掌理事項如下: 一、矯正政策、法規、制度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二、矯正機關收容人調查分類、鑑別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三、矯正機關收容人教化、性行考核、輔導、教導、教務、訓導、社會工作、累進處遇、假釋、撤銷假釋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四、矯正機關收容人衛生、藥癮治療、戒護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矯正機關收容人作業、技能訓練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矯正機關之設置、裁撤、整併、人力調配與其他以拘束人身自由為目的保安處分處所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七、矯正機關設置補習學校與進修學校分校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八、矯正人員教育、訓練、進修、考察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九、矯正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編譯事項。 十、矯正管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推動及監督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矯正事項。
立法理由本署之權限及職掌事項。
- 收容名詞
- 核名詞
- 累進處遇名詞
- 假釋名詞
- 撤銷名詞
- 拘束名詞
- 人身自由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本署之權限及職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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