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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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得視監獄之容額、教化處遇或安全管理上需要,擬訂分類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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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第2條的規定,法務部矯正署可以根據監獄的容額、教化處遇或安全管理的需要,制定分類基準。這意味著矯正署有權根據不同的情況,對受刑人進行分類,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照顧他們。這些分類基準可能涵蓋受刑人的犯罪類型、刑期長短、社會背景和行為表現等因素。例如,對於較嚴重的罪犯,可能會被分類到更高等級的監獄,而較輕微的罪犯則可能被分類到較低等級的監獄。這樣的分類基準可以幫助矯正機關更有效地管理和監管不同類型的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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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