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為辦理刑罰執行業務,特設各監獄。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9.12.31
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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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得視監獄之容額、教化處遇或安全管理上需要,擬訂分類基準。
監獄掌理下列事項:
一、受刑人之調查分類。
二、受刑人之教化。
三、受刑人之作業。
四、受刑人之衛生保健。
五、受刑人之戒護管理。
六、受刑人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七、其他有關監獄管理事項。
- 監獄置典獄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但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二千人未滿之監獄,其典獄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容額在二千人以上之監獄,其典獄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 前項但書規定之監獄並得置副典獄長一人,職務分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及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 外役監得置副典獄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監獄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監獄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監獄得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由典獄長聘任之。
- 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準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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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99.12.3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