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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9.12.31

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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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得視監獄之容額、教化處遇或安全管理上需要,擬訂分類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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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掌理下列事項: 一、受刑人之調查分類。 二、受刑人之教化。 三、受刑人之作業。 四、受刑人之衛生保健。 五、受刑人之戒護管理。 六、受刑人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七、其他有關監獄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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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監獄置典獄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但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二千人未滿之監獄,其典獄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容額在二千人以上之監獄,其典獄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2. 前項但書規定之監獄並得置副典獄長一人,職務分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及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3. 外役監得置副典獄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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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監獄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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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監獄得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由典獄長聘任之。
  2. 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準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99.12.3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