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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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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監獄置典獄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但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二千人未滿之監獄,其典獄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容額在二千人以上之監獄,其典獄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2. 2.前項但書規定之監獄並得置副典獄長一人,職務分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及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3. 3.外役監得置副典獄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第4條的規定,監獄組織中可以設置典獄長和副典獄長。典獄長的職務等級根據監獄的容額而定,一般在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之間。如果監獄的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但不足二千人,則典獄長的職務等級可在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之間。而如果監獄的容額達到二千人以上,典獄長的職務等級可在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之間。副典獄長的職務等級則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可以在薦任第八職等至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之間。外役監獄可以設置一名副典獄長,職務等級在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之間。 參考資料: 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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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第 4 條規定:「監獄置典獄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但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二千人未滿之監獄,其典獄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