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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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掌理下列事項: 一、受刑人之調查分類。 二、受刑人之教化。 三、受刑人之作業。 四、受刑人之衛生保健。 五、受刑人之戒護管理。 六、受刑人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七、其他有關監獄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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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第3條規定,監獄掌理下列事項: 一、受刑人之調查分類:監獄根據受刑人的背景、行為、犯罪情節等進行評估並對其進行分類。 例如,監獄可以根據受刑人的犯罪情節和懺悔程度,將其分為不同的級別,以便制定適當的管教計劃。 二、受刑人之教化:監獄負責對受刑人進行教育和改造,以促使其反省犯罪行為、學習社會規範並重返社會。 例如,監獄可以提供教育課程、職業培訓等,幫助受刑人獲得技能、自我提升和復原能力。 三、受刑人之作業:監獄掌管受刑人的勞動和工作安排,以培養其工作技能和工作習慣。 例如,監獄可以組織受刑人參與農田勞動、手工藝品製作等活動,以幫助他們獲得工作經驗和自我價值感。 四、受刑人之衛生保健:監獄負責受刑人的健康檢查、醫療照護和疾病預防措施。 例如,監獄應定期給予受刑人醫療檢查,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和藥物,同時加強疾病防控工作。 五、受刑人之戒護管理:監獄負責受刑人的安全管理和監視,以維護秩序和保障受刑人的安全。 例如,監獄可以實施閉門監禁、監控系統、定期搜查等措施,以確保受刑人不逃脫、不製造事端。 六、受刑人之名籍、給養及保管:監獄負責受刑人的身份紀錄、生活用品的提供和財物的保管。 例如,監獄要對受刑人的身份資料進行登記和管理,確保其合法身份的記錄和受刑人基本生活用品的提供。 七、其他有關監獄管理事項:監獄負責處理其他與監獄管理相關的事項。 例如,監獄可能需要處理受刑人的家屬聯繫、訪問規定、法律救助等事項,以及評估、修訂監獄管理制度等事務。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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