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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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監獄得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由典獄長聘任之。
- 2.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準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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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第7條的規定,監獄可以聘任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和助理訓練師,聘任由典獄長負責。這些訓練師的聘任資格和待遇,適用職業訓練法及其相關規定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監獄需要聘任一位正訓練師,典獄長可以根據職業訓練法的要求,確定該訓練師是否具備相應的資格和條件,並決定該訓練師的待遇,例如薪資、工時等。這樣的聘任程序可以確保監獄組織中的訓練工作能夠得到專業的管理和執行。
- 職業訓練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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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