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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組織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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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兼任教師授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組織準則第6條,少年輔育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聘請兼任教師授課。這表示少年輔育院有權利根據需要選擇聘請兼任教師來進行授課工作。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組織準則是為了規範和指導少年輔育院的運作而制定的法規。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組織準則,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70825&ctNode=13860&mp=400 (最後檢閱日期:2022年10月)

  • 少年輔育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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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組織準則第 6 條規定:「少年輔育院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兼任教師授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組織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