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組織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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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少年輔育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2.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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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組織準則第5條的規定,該院的各職稱的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需要另行以編制表的形式確定。而各職稱的官等職等則依照職務列等表的規定決定。這表示該院的職稱和官等是在編制表和職務列等表的基礎上確定的。關於具體的編制表和職務列等表的內容和細節,可以參考最新版本的相關法規或準則文件。
- 少年輔育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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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