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02.11
廢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組織準則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少年輔育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學生之教務。
二、學生之訓導。
三、學生之輔導。
四、學生之衛生保健。
五、學生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六、其他有關少年輔育院管理事項。
少年輔育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少年輔育院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少年輔育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少年輔育院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兼任教師授課。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組織準則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02.1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