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組織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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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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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組織準則第3條,少年輔育院應該置有一位院長,其職務列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意即,院長的職務等級應該在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之間。 參考資料: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組織準則第3條(參考日期:2021年11月17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110072
- 少年輔育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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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