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組織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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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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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輔育院組織準則第4條,少年輔育院可以設立秘書職位,該職位的職務層級為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
- 少年輔育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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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