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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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由法務部自其職員中派兼之。
- 2.法務部得調用本部或所屬機關編制內人員或另聘用適當人員為專責人員,協助辦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請求之審查、評鑑事件之調查、議事紀錄及其他與評鑑有關之會內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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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六條的規定,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置有一名執行秘書,負責綜理會務。執行秘書的職位由法務部自行聘用,來自法務部內部的職員。另外,法務部有權調動本部或所屬機關編制內的人員,或者聘用其他適當的人員擔任專責人員,協助辦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評鑑請求審查、評鑑事件的調查、議事紀錄以及其他與評鑑相關的內部事務。 根據相關資料,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組織規程是為了確保評鑑委員會的運作能夠有秩序地進行。法務部派遣執行秘書來綜理會務,確保評鑑委員會的日常運作順利進行。此外,法務部可以調動本部或所屬機關的人員,或者聘用其他適當的人員來協助評鑑委員會的工作,確保評鑑審查等各項事務能夠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1.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2. 法務部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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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