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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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培訓業務之執行。 二、法務部所屬司法人員之訓練。 三、依法務部核定由本學院舉辦前二款以外人員之培訓。 四、國家犯罪問題與刑事政策之調查、分析及研究。
- 2.前項第一款之培訓,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及行政院設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定其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交由本學院執行。
- 3.前項訓練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召集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擔任副召集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本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行政院指定二人、司法院及考試院各指定三人,律師、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擔任之,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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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2條的規定,該學院負責以下事項: 1. 執行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的培訓業務。 2. 負責法務部所屬司法人員的訓練。 3. 根據法務部的核准,舉辦除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培訓以外的其他人員培訓。 4. 進行國家犯罪問題與刑事政策的調查、分析和研究。 根據第2款的規定,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和行政院設立司法官訓練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決定司法官培訓的方針、計畫和其他重要事項,並交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執行。 根據第3款的規定,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由15位委員組成,其中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召集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擔任副召集人。除了召集人、副召集人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院長作為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由行政院指定2人,司法院和考試院各指定3人,並由律師、專家學者和具有社會公正地位的人士各指定2人。其中,單一性別的委員數量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將無報酬擔任該職位。 參考資料: -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40001)
立法沿革 2 版
(1020430 制定)
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培訓業務之執行。 二、法務部所屬司法人員之訓練。 三、依法務部核定由本學院舉辦前二款以外人員之培訓。 四、國家犯罪問題與刑事政策之調查、分析及研究。 前項第一款之培訓,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及行政院設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定其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交由本學院執行。 前項訓練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召集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擔任副召集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本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行政院指定二人、司法院及考試院各指定三人,律師、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擔任之,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11227 修正)
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培訓業務之執行。 二、法務部所屬司法人員之訓練。 三、依法務部核定由本學院舉辦前二款以外人員之培訓。 四、國家犯罪問題與刑事政策之調查、分析及研究。 前項第一款之培訓,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及行政院設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定其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交由本學院執行。 前項訓練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召集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擔任副召集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本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行政院指定二人、司法院及考試院各指定三人,律師、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擔任之,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一、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第三項檢察機關名稱。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 法人名詞
- 核定名詞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第三項檢察機關名稱。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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