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為辦理司法人員之培訓業務及犯罪、刑事政策研究,特設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1.13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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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本學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本學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學院為應業務需要,得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其中二分之一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
本學院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院長、主任秘書、教務組組長、學務組組長、導師職務。其借調應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後行之。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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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1.13,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