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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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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 2.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8條規定了本法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這意味著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生效的日期將由行政院以命令方式確定。 2. 依據最新修正的民國108年1月4日生效的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修正條文自公布日即生效。這表示修正後的法院組織法中的第57條之1第2項立即生效,並與最高法院未經選編為判例的裁判具有相同的效力。 舉例來說,如果根據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的修正,最高法院在108年7月4日前的一個裁判在未經選編為判例之前已經具有效力,那麼這個裁判在108年7月4日後的修正後版本中也將具有相同的效力。

立法沿革 2

(1020430 制定)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11227 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增訂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   二、第一項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20430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11227 修正)

一、增訂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   二、第一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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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 8 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