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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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2.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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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8條規定了本法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這意味著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生效的日期將由行政院以命令方式確定。 2. 依據最新修正的民國108年1月4日生效的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修正條文自公布日即生效。這表示修正後的法院組織法中的第57條之1第2項立即生效,並與最高法院未經選編為判例的裁判具有相同的效力。 舉例來說,如果根據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的修正,最高法院在108年7月4日前的一個裁判在未經選編為判例之前已經具有效力,那麼這個裁判在108年7月4日後的修正後版本中也將具有相同的效力。
立法沿革 2 版
(1020430 制定)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11227 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增訂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 二、第一項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20430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11227 修正)
一、增訂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 二、第一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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