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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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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院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院長、主任秘書、教務組組長、學務組組長、導師職務。其借調應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後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7條,該學院可以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院長、主任秘書、教務組組長、學務組組長和導師等職務。在進行借調之前,必須經過司法院或法務部的同意。這意味著該學院在遴選院長、主任秘書、教務組組長、學務組組長和導師時,可以從實任司法官中選拔。這些職位的借調必須按照相關的程序和要求進行,並獲得司法院或法務部的批准。 根據行政院法制局於2014年修正「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台灣法規資料庫)」,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7條的目的在於確保該學院能夠借調具有豐富實務經驗的司法官擔任重要職務,以提高學院的教學品質和行政運作效能。根據這一條款的要求,該學院在借調司法官擔任相關職務時,必須尊重程序和取得同意,以確保文章所提到的職位能夠由適當的人選擔任。 資料來源: 1. 行政院法制局網站: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11

立法沿革 1

(1020430 制定)

本學院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院長、主任秘書、教務組組長、學務組組長、導師職務。其借調應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後行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20430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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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 7 條規定:「本學院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院長、主任秘書、教務組組長、學務組組長、導師職務。其借調應報請司法院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