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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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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院為應業務需要,得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其中二分之一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6條的規定,司法官學院為了應對業務上的需要,可以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和助理研究員,其中有一半的職位可以按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相關規定加以聘任。 根據考試院的第297次會議通過並於2014年10月1日生效的國家文官學院編制表,職稱為「副研究員」的官等職位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根據文官學院的聘任資格及員額數規定,必要時可以按照助理教授的資格聘任其中兩人。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司法官學院業務上的需要,並根據教育人員的相關規定進行聘任。根據法律對於公務人員的任用規定,這些教育人員的聘任雖然不需要經過公務人員考試,但是它們在業務處理和機構編制用人方面與任用人員屬於同一體系,是常務人員的一部分。另外,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定義,教育人員包括各級公立學校的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以及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的研究人員。 由此可見,根據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6條的規定,該學院的副研究員職位是根據編制表中的職稱、聘任資格和員額數進行的,屬於機構編制用人的一部分。雖然這些副研究員根據教育人員的相關規定進行聘任,但仍然屬於公務員的身份。

立法沿革 1

(1020430 制定)

本學院為應業務需要,得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其中二分之一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1020430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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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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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 6 條規定:「本學院為應業務需要,得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其中二分之一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