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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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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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4條,司法官學院設有主任秘書一職,其職務等級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參考資料: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
立法沿革 1 版
(1020430 制定)
本學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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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430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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